監聽機關假如聲請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合法監聽,可是卻監聽到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事實,那麼監聽的內容在其他案件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
我國多數見解認為,這種犯罪證據是在合法監聽過程中隨機或偶然的取得,對受監聽人隱私權侵害並未擴大,而且司法警察也沒有逾越法令的行為,因此可以把這項資料作為證明他罪的證據方法
這可以以監聽機關的善惡意來決定監聽機關的監聽內容到底可不可以作為他案的證據,如果是惡意, 那麼本案監聽到的他案監聽內容,不能夠作為他案的證據;如果是善意,那麼偶然監聽他案的犯罪資料,因為本案監聽屬於合法監聽,受監聽人隱私權的侵害並未擴大所以可以作為他案的證據。
毒品相關判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