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監聽?

可以聲請通訊監察書監聽的案件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如下:

1.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刑法第100條第2項之預備內亂罪、第101條第2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1063項、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第3項、第131條第1項、第142條、第143條第1項、第144條、第145條、第201條之1、第256條第1項、第3項、第257條第1項、第4項、第298條第2項、第30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或第346條之罪。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

 

4.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項或第3條之罪。

 

5.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或第83條第1項、第4項之罪。

 

6,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或第173條第1項之罪。

 

7.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或第11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或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

 

9.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之1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1款或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

 

10.農會法第47條之1或第47條之2之罪。

 

11.漁會法第50條之1或第50條之2之罪。

 

1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之罪。

 

13.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之罪。

 

1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第6條或第11條第3項之罪。

 

15.陸海空軍刑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5項、第22條第4項、第23條第3項、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58條第5項、第63條第1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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