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監聽應注意事項

1.重罪原則:

   監聽的對象以重罪為主也就是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範圍對於非此範圍者基於偵查的需要在監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到第15款有列舉的規定 

 

2.必要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要限於不能或難以用其他偵查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非使用監聽手段不可的情形時

 

3.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監聽令狀的聲請要一定事證,原則上要有充分理由不能只憑主觀的觀感來認定

 

4.最小侵害性原則:

   監聽的實施不能逾越所要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而且應該以侵害最小的適當方法為之

 

5.令狀原則:

    由於監聽涉及到人民基本權的侵害所以要求令狀乃為當然新法便是採法官保留模式

 

6.期間限制原則:

    一般犯罪的監聽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跟國防情報工作有關的犯罪他的期間是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果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可以在期間屆滿時重新聲請通訊監察書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7.事後通知原則:

   因為實施監聽的時候不會去提示通訊監察書也不可能為事前告知所以為求慎重以及兼顧被監聽者的權益保障對於監聽結果在通訊監察結束後七天內應該告知被監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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