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的定義是指: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而上述所稱的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聽說最近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了,到底法官論刑時以新法還是舊法為標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