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李震山大法官赴靜宜大學演講時,問:「一般違法的人民,法律都會加以處罰,那如果人民或政府機關違反憲法時,為什麼沒有處罰?如果不處罰,是不是會有人恣意違憲?」
李震山大法官回答:「違憲沒有處罰規定,是因為我國國家相信一個法治國家大家應該會自己自律才對,所以不需要在憲法上增訂處罰規定。也是因為憲法本身規範是抽象的,如果具體增訂罰則,會無法適應千變萬化的社會,抽象反而可以用解釋去涵攝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我知道你是擔心有人會故意不遵守憲法,有很多國家有確實會在他們憲法裡規範違反憲法的相關處罰規定,但我個人認為:這社會上大家應該靠自律,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憲法,我想那個國家應該也快玩完了!」
除了釋憲,大法官是否還有其他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