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如何解釋憲法的?

以下參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條文如下:

第   12    條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第   13    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辦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   15    條 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司、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第   17    條 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
 
第   18    條 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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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有十五人,李震山大法官到大學演講時,有提到他們釋憲時,十五位大法官集思廣益,解釋文每字每句,甚至標點符號都要投票表決,過半才能通過。如果對解釋文不服,不同意見的大法官還會附上不同意見書,以表達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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