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大法官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