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第2項: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年、月、日。」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