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任期
  • 諮詢好方便,電話、視訊、面對面都可以~ 本月12/27(五)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詳情請加入事務所Line或來電洽詢~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