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應該在契約中議定房屋稅跟地價稅的負擔方式,而可以跟稅捐機關申請分擔繳稅的方式,再由買賣雙方就各自居住的月份繳交房屋稅,或者由一方先支付費用另一方再補貼費用,或者在買賣價金中加減省去之後分擔的爭議。
通常房屋買賣的房屋稅分攤,在交屋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後則是由買方負責繳納,所以買賣雙方也可以把房屋稅除以十二個月,去計算雙方要繳納多少稅款。
消保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