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連現任李震山大法官在大學演講時也有深切反省過,雖然大法官是受憲法賦予在總統任命其職位後,盡其職責去解釋憲法,但因為其任命是由總統所任命,並非受人民所委託,而其職責又也質疑過人民所選出的民意機關(立法院),其正當性為何,確實多多少少會引人爭議。
然而依現行法確實是他們的職責,而解釋文的位階相當於憲法。
如果事後有解釋文的意旨與憲法不符時,只能由後來繼任的大法官將其推翻。
而若任內發現大法官有不法失職時,可由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盡其職責,讓不法失職的官員受審判或者彈劾!
政黨違憲的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