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所為之法律違憲宣告解釋,其效力如何? 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
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釋憲後的解釋文可當作判決確定後的新證據。
原判決還是存在, 不會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而失其效力。必須 以聲請再審 ,才能更改原判決 。
違反憲法會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