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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55條

2009年09月15日

公民投票法第55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前項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 (市) 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有關公共設施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構亦得提起前項救濟。
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暫時停止舉辦投票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