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成立要件:
一、客觀上: 1、須為「持有他人之物之人」。 2、侵占行為:就是易持有為所有,即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之物的行為。換言之, 行為人對於他人之物本來只有持有關係,但竟占為己有, 以物的所有權人自居, 享受物的所有權內容如使用.收益.處分等。 3、持有他人之物。
二、主觀上: 1、侵占的故意。 2、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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