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大法官書記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二、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三、關於案件審理之協助及審理情形之整理事項。四、關於本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及其有關資料之整理、編校事項。五、關於大法官審理案件先例之整理、研究及編校事項。六、關於各國憲法解釋、裁判及憲法審判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編譯事項。七、關於國際學術交流及大法官年度學術研討會之擬辦事項。八、關於本處不屬於其他各科有關法制之研究、擬辦事項。九、關於大法官公務考察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整事項。十、關於新聞、資料之提供、分析及整理事項。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