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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

2009年09月15日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