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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第10之1條
2009年09月15日
司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司法院設大法官書記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二、關於政黨違憲案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三、關於審理案件文書﹑紀錄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之公布及通知事項。
五、關於解釋﹑裁判彙編及各國憲法審判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六、關於其他與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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