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9

債務清理中的劣後債權

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
二、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
三、罰金、罰鍰、怠金、滯納金、滯報金、滯報費、怠報金及追徵金。
前項第三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債權人參加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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