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向銀行提出協商後,30天內銀行未開始進行協商程序,或開始後90天內未達成協議,協商未成立。則債務人得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例如: 1. 債務人於4月1日向銀行提出請求協商,於4月30日前未開始進行協商,則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 債務人於4月1日提出聲請後,4月15日開始進行協商,但遲至7月14日雙方未達成協議,則7月15日後債務人便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之聲請。
是否需在聲請更生、清算前需進行前置性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