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債務人有向銀行借款、貸款或以信用卡、現金卡等方式積欠銀行債務,則必須於聲請更生、清算前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的請求,待協商完成後,如協商成功則無須再進行更生或清算,但若協商不成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例如:失業、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收入減少或突然增加大量開銷…。因其為一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原則上非債務人惡意不履行還款義務,皆可解釋為不可規則事由),以致協商後無法進行還款,則才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如果協商不成立可提出證明書向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
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