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在將來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其保證之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得以將來可能受到銀行求償為理由,為可能受到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我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