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將債權轉賣給資產公司,僅為銀行透過交易的方式將權利移轉,對債務人而言僅為債權人(一般所稱的債主)換人而已,不因銀行轉賣債權給資產公司而使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務人同樣具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因此,在銀行轉賣債權給資產公司後,債務人仍得將該筆債務列入更生或清算隻債務總額之計算。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