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於更生者:
1.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2. 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四星級以上之飯店。3. 除維持生計必要外,不得擁有或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4. 禁取得不動產,或一年內不得取得累積逾十萬元之耐久性用品或設備。5. 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6. 債務人要定期向監督人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連同付費收據報告監督人。
二、 適用於清算者: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四千元。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三星級以上之飯店。3. 禁購買或擁有不動產。4.除維持生計之營業用車外,禁購買、租用或擁有自用汽車,禁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5.禁取得累積價值逾十萬元之耐久用品或設備。6.除應管理人或法院同意外每筆日常生活費最多三百元。7.除工作所需或事先向管理人報告獲得同意外,禁進入單筆消費逾百元場所,禁接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之贈與。8. 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當或無必要之消費。9. 債務人應定期向管理人或法院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並檢附收支憑證與單據
申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