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清算更生者必須遵守節約之生活規範

根據銀行公會所訂定的反奢華生活規範,依據清算、更生之分類,有下列之規定:

一、 適用於更生者:

1.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 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四星級以上之飯店。
3. 除維持生計必要外,不得擁有或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
4. 禁取得不動產,或一年內不得取得累積逾十萬元之耐久性用品或設備。
5. 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
6. 債務人要定期向監督人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連同付費收據報告監督人。

 

二、 適用於清算者: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四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禁住三星級以上之飯店。
3. 禁購買或擁有不動產。
4.除維持生計之營業用車外,禁購買、租用或擁有自用汽車,禁駕駛逾五十萬元之自用汽車。
5.禁取得累積價值逾十萬元之耐久用品或設備。
6.除應管理人或法院同意外每筆日常生活費最多三百元。
7.除工作所需或事先向管理人報告獲得同意外,禁進入單筆消費逾百元場所,禁接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之贈與。
8. 禁支出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當或無必要之消費。
9. 債務人應定期向管理人或法院報告其每月收支情況,並檢附收支憑證與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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