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處承續發支付命令。」 簡單來說,當債務人有積欠債務不償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作支付命令。 本票裁定必須先有一張發票人開給執票人的票據,本票裁定是向法院聲請發票人履行票據上的義務。
那先來討論什麼叫「支付命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處承續發支付命令。」
簡單來說,當債務人有積欠債務不償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作支付命令。
那跟「本票裁定」有何不同呢?
那就來做兩者優缺點的比較:
一、支付命令
優點: 1、規費便宜 :規費1000元 2、速度快 3、不用開庭 4、有既判力
缺點: 1、特別管轄 (需就原告之戶籍地管轄法院為之) 2、對造三個月內若不收件便失效
二、本票裁定
優點 1、無特別管轄 2、對方不收件可經合法送達後由公式送達 3、速度快 4、不用開庭
缺點無既判力
「期後背書」的意義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