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第3項.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4項.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超過期間才提起,接到民眾訴願的機關,可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為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十七、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具函檢舉,指稱某廠商之廣告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要件,請求予以取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復某甲,謂其所檢舉之事實,經調查結果並不構成違法。某甲對此可否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