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第3項.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4項.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超過期間才提起,接到民眾訴願的機關,可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為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Q. 居住於桃園市之A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B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市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市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