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搜索,對任何物品都可以扣押嗎?
執法人員會進行搜索,是除了逮捕犯人外,還有希望可以保全證據。
因此就會有「扣押」物品的方式出現。那在進行搜索時,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扣押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當然必須是限制於在搜索票上所記載的得為扣押物才可以為扣押行為;所以這邊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那如果需要扣押的東西但是搜索票上沒有記載,那執法人員還可以扣押嗎?
舉例來說:甲殺乙,警方獲得線報將甲作案用的兇刀跟行兇後的血衣都留在家中,於是拿著搜索票想到甲家中進行搜索與扣押;但是一旦要進行扣押時,才驚覺搜索票上少載明可以扣押兇刀,但是偏偏兇刀又是最重要的證據時,這時候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7條附帶扣押,執法人員還是可以進行扣押的。
有!
一、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若這些物品在職務上應守秘密的話,沒有經過該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允許,是不可以扣押的。
二、郵件、電報:要扣押這類物品有個重要前提就是---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這封郵件、電報跟正所追查的本案有關係。
何種情況下搜索是不需要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