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應恪守一定的標準,違反這些原則所執行的公權力也是違法,人民權益若因此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救濟。
♦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對於相類似事件, 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恣意為差別待遇, 因此其又稱 「禁止恣意原則」。
♦比例原則:行政行為,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合適、必要、合比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之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原則上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裁量之界限: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決定裁量); 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選擇裁量)。
♦公益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94.137.168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9.102.43.96.164條.....
Q. 下列醫院之醫療行為,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時,該受害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