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口頭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一般買賣關係會寫契約是因為訴訟法上原告必須對於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為了預防萬一才以書面契約為證據,但並不代表契約一定都是要以書面才能成立,口頭其實也可以。
「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民法第153條所明文)
而買賣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口頭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一般買賣關係會寫契約是因為訴訟法上原告必須對於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為了預防萬一才以書面契約為證據,但並不代表契約一定都是要以書面才能成立,口頭其實也可以。
就像你去餐飲店買飲料或用餐時,老闆總不會要你一定要簽書面契約,在你表明你要去買東西點什麼餐點,你就要付錢,如果存心賴帳,吃霸王餐,還有可能吃上詐欺得利罪的官司!
而民眾或許會擔心沒有書面作為證據,將來法庭攻防時該怎麼辦?你還是可以簽下書面契約預防萬一,但若是像小吃店那樣不簽契約,又擔心被存心賴帳。其實你可以請你員工當證人,因為證據法上不一定要物證人證都具備,只要有其中一項讓法官達到確信之程度,即可作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民法第153條《意思表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