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到期後,付款人尚未付款,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做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在法律上的責任是「無限責任」的。依照本票性質,是見票後定期給付票款,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的提示。
所以當本票到時候時,發票人尚未付款,那執票人可依照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做「本票裁定」。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依此而取得執行名義。
關於如何做出本票裁定,筆者將有專章介紹
§36背書轉讓無效─一部背書、分別轉讓、附條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