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只限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至於一般商品,若其本身有瑕疵,五年之內,皆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七天鑑賞期與瑕疵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