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就可以使執票人在票載到期日前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並使得取得者得證明該票據上的權利,票據的背書制度具有「權利移轉」、「權利證明」的功能。 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第131條行使追索權的要件下,若無第132條追索權的喪失的情況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96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何謂「背書」?
一、因為持票人須等到到期日才可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但是執票人在票到期日之前就需要資金應急,那該票據就會形同廢紙。所以我國就設立「背書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可以使執票人在票載到期日前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並使得取得者得證明該票據上的權利。因此從這邊也可以知道,票據的背書制度具有「權利移轉」、「權利證明」的功能。
二、依照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之規定,支票之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 第131條行使追索權的要件下,若無第132條追索權的喪失的情況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96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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