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買東西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對方將會觸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是具備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資格:「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有為逼迫別人買東西的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而若是被迫買東西,依據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撤銷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買東西後就會取得所有權?你可能忘了這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