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己部落格上放相簿空間供大家欣賞,某日在網路上發現某位女明星「一張清涼泳裝照」,乃將該照片登載於網路相簿空間。某日拍攝這張照片的攝影師乙瀏覽網站時發現。就在某甲網誌上留言,聲明該照片乃其「獨家拍攝」,甲未經其同意,擅自利用網路重製該照片,要對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控告。因此,網路相簿蒐錄明星照片,有無侵害他人著作?
甲在自己部落格上有放設相簿空間供大家欣賞,某日在網路上發現某位女明星「一張清涼泳裝照」,乃將該照片,登載於網路相簿空間。某日幫這位女名星攝影的攝影師乙瀏覽網站時發現。某乙乃於某甲網誌上留言,聲明該照片乃其「獨家拍攝」,甲未經其同意,擅自利用網路重製該照片,正要對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控告。
一、關於上面案例甲與乙著作財產權爭執之釐清,不妨從以下問題切入討論:當初乙拍攝女明星這張照片的目的?而甲蒐錄這張照片的目的是為了什麼?這張照片的市場商業價值為何?這張照片是否在其拍攝內容或拍攝技術上,可表現出其他的特殊價值?
二、這些問題也涉及到,是不是如甲所說「只是張女明星的清涼泳裝照片」?另外,乙除了必須先舉證「這張照片是他所拍攝」這點,還應該具體主張「這張照片在攝影創作上,具有可排除其他人,包括乙合理使用之重要或特殊意義」。否則像乙這樣的控告者,似乎也有利用粉絲對明星崇拜心理,及網路容易淪為動輒侵害著作權之媒介,牟取不當利益之嫌。當然,已經具備侵害著作權「外觀」的甲,則應該要具體主張(講清楚、合理解釋)並舉證「自己蒐錄這張照片的行為,只是一個不帶有任何『商業營利目的』在內、單純偶像崇拜行為下,對該張照片的合理使用行為」。
三、以上的討論,是在決定賦予著作權保護之同時,也應該一併兼顧考慮到的。在現行著作權法之制度運作上,或者精緻化各類著作「原創性」之認定標準,或者更精緻化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標準之討論,有助於「正面提升」現行著作權制度的良善運作,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不致使著作權動輒淪為打手,甚至根本就是「權利濫用」的斂財工具。
網路援交或張貼色情照片被抓,一定會被關嗎?談「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