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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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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