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為了避免票據關係複雜,背書必須就票據金額全部為之,不得僅將金額的一部讓與他人;也不得將票據同時讓與數人,票據法§36定有明文,若違反其規定,則該背書不生效力。
為了避免票據關係複雜,背書必須就票據金額全部為之,不得僅將金額的一部讓與他人;也不得將票據同時讓與數人,票據法§36定有明文,若違反其規定,則該背書不生效力。
刑法§201偽造變造及行使有價證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