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63條《限定繼承利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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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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