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樂票係指非經授權使用,以他人之名義為人頭,開立距離到期日較長的支票,票據到期後不為付款行為,使票據跳票。 開立芭樂票,除民事票據上應負擔的債務責任,尚有刑事責任可處罰之,如詐欺罪、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票據
一、「芭樂票」是什麼?
係指非經授權使用,以他人之名義為人頭,開立距離到期日較長的支票,票據到期後不為付款行為,使票據跳票。
二、法律責任
(一)開立芭樂票,除民事票據上應負擔的債務責任,尚有刑事責任可處罰之。
首先,開立票據的發票人,即此債權關係中應負擔債務之人,(此與票據中發票人、付款人的概念不同),在開立支票時即無付款的意思,而是對債權人所施用的詐術,可能構成刑法§339詐欺罪。
以他人名義開立票據,非經他人授權使用,則屬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而使用芭樂票,屬於行使偽造票據
我國刑法亦有其處罰規定,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票據法§38塗銷背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