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5之定義,受著作權法規範、保護之項目有以下幾種: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補習班編輯之講義,屬於「語文著作」,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85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