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之取得

      商標專用權之取得目前在各國分別有先申請主義(註冊主義)及先使用主義(使用主義)兩種。
      註冊主義為我國現採行之方式,亦即商標之使用者,或預定使用者,必須先申請獲准後才取得商標專用權,大部分國家亦採此主義。
      此方法可避免證明何者為先使用者舉證之困難,但因註冊主義是採任意註冊制,不註冊亦可使用商標,無法保護真正先使用者的權益。
      反之,使用主義是必須於商標創設後,首先使用於物品,行銷於市場,才能取得其使用權。美國採行該主義,雖其用意是為保護真正先使用者,但因為先使用之認定容易產生爭議,故多數國家不願採行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