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5商標之辨識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他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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