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路上取得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從網頁上將他人圖片、歌曲或文章下載到電腦,或將此類資訊上傳分享製網路上,都屬於重製行為,可能侵害著作人的重製權。
為避免違反著作權,上傳或下載時,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同時有多類著作權存在 例如:電影包含語文著作、戲劇著作、視聽著作),以避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下載資料,另外加入其他元素改造,仍須經過著作人之同意,否則容易侵犯著作權法§28作者的改作權。
關於侵犯重製權的刑責,規定於著作權法§91條以下: 一、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古代人的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