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係為供自己合理使用之範圍,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合理之使用情形。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未經著作人的同意,擅自將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已超出合理的使用範圍,一旦著作人提起告訴,則需受到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為圖利而為重製光碟行為,則可加重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計程車播放音樂,司機該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