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人之同意,侵犯其著作權者,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得依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告訴乃論,並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各情形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或科或併科罰金。
除上述登報公告判決書和刑事責任之外,被告仍須負擔民事部份損害賠償金,依其情節輕重由法官依職權審酌賠償之數額。
著作權法§91 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