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不一定須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寄件人固得加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竄改;惟由於郵局規則並未強行規定寄件人須加蓋騎縫章,且依同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概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加蓋郵戳......」之規定更可明瞭,寄件人並非必須蓋騎縫章,所以不論寄件人是否蓋有騎縫章,郵局均會於騎縫處加蓋郵戳。
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