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4第2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因此,三年之內寄發存證信函的民眾均得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未成年與非法人寄送存證信函,寄件人沒有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