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具備,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本代替。一般存證信函的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書須由寄件人本人用原子筆墨筆或鋼筆書寫。
(二)申請人應附交郵局原發執據,如執據遺失,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如非寄件人本人或不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者,郵局得拒絕受理。
(四)申請人接得郵局通知後,應即攜同印章前來郵局,當面閱覽該函副本,並不得有毀損或在副本上塗改或加任何字樣情事,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一)本申請書須用鋼筆原子筆或墨筆書寫正楷文字。
(二)申請人應附具原件副本及郵局原發執據,如原執據遺失無法交驗者,申請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三)附具之副本,可以原件副本影印使用,如與原件副本內容文字有不相同者,郵局不予證明並將所附副本退回申請人,惟所付證明費概不發還。
(四)所附副本如遭退回後,再次申請時仍須填具本申請書,並另行交付證明費,不得以原申請書及所附副本修改後繼續申請。
郵件處理規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