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白話就是用來保留證據的信函。在簽訂契約時也可以做為一個證據的保存,很多時候契約的交易都是口頭的約定,難以證明真實信,但透過存證信函,就可以輕鬆解決
存證信函,白話就是用來保留證據的信函。為何要有「存證信函」?因為雖然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少數契約是書面契約即可,大部分契約都是口頭意思表示合致,則可成立。
然而,在訴訟法上,法官總不能只憑雙方當事人的一造隨便說幾句就信以為真,而隨便做判決,這樣對另造當事人而言,只會不公平,更有突襲性裁判的可能。而日常生活中,所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廣泛,一天就可能和好幾個店家買東西,為好幾個交易的法律行為,總不可能發票或收據都留著,要如何證明這時候存證信函就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未成年與非法人寄送存證信函,寄件人沒有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