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酒後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的程度時,仍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刑法的醉態駕駛罪了。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並會被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以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其在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施行後,不僅已將罰金額度提高,同時被判徒刑時也可併科罰金了,詳細內容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駕駛人酒後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的程度時,仍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這條罪了。 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並會被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以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車禍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嗎?多久時間內須提起告訴?